- 用工30日内单位须办社保
- 点击次数:1410 发布时间:2013-11-01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近公布了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在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并着重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职工权益得到 大限度的保护。人社部同时宣布,《办法》正式废止。
职工工作30日内单位须为其申办社保
在征收险种上,《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院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养老、医院、失业、工伤和生育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同时新增了社会保险申报事项,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强调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规定》同时特别明确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意味着今后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五项社保须同时缴纳。此举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项目的现象。将对未按时足额缴费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规定》强调了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