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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
- 点击次数:1575 发布时间:2013-10-09
,治理食品产销及虚假宣传乱象。国庆长假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对三个食品监管新规的意见,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
2012年,引发社会关注的“螺旋藻涉铅”事件,即是起因于“低价生产”和食品“蓝帽”批准文号的买卖。国家食药总局拟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其以片剂、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形状生产销售;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功能
同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要求,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病作用的内容;禁止食品使用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的商标。